近日,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旅游大巴司机在高速公路上猝死,其家属向大巴所属旅游公司和大巴承包经营者提出索赔的案件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任某某承担一半责任,需赔偿原告家属共计430,620元。
汀某是一名拥有准驾车型A1驾驶资质的司机,受雇于任某某,从事旅游客运工作。任某某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了《车辆承包经营合同》,经营一辆登记在某旅游公司名下的旅游客车。根据合同,车辆的一切费用及聘用的从业人员的工资、福利、保险伤害等一切费用由任某某承担。
2023年3月3日,汀某根据批准的省际包车“恩施一长沙”线路牌,从湖南省龙山县城出发,经保靖县接旅客,计划前往张家界、常德、长沙,最后返回龙山县。然而,汀某在驾驶空车行驶至龙吉高速农车段时,突然将车辆停在路边。高速交警发现异常情况后,将汀某送至龙吉高速永顺勺哈出口进行抢救,但汀某于3月4日0时40分不幸去世。
由于汀某的家属与任某某及某旅游公司未能就剩余赔偿达成一致,汀某家属向来凤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确认汀某与任某某、某旅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,并索赔共计106万元。
在审理过程中,法院查明汀某与任某某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,汀某为提供劳务者,任某某为接受劳务方。汀某的工作地点、工作时间均受任某某的管理和约束,劳动报酬由任某某一次性支付。同时,法院认定任某某与某旅游公司之间为挂靠经营关系,汀某与某旅游公司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。
法院认为,汀某在长途客运过程中,作为唯一驾驶员上路,违反了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》中关于长途客运应当配备2名及以上客运驾驶员的规定。任某某作为运输企业的经营人员,明知这一规定,仍同意汀某一人开车上路,存在过错。汀某本人也应当知道长途客运中一名驾驶员驾驶的危险性,在另一位驾驶人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仍然上路驾驶,也存在过错。
综合考虑劳务输出的性质、风险程度、雇主监督管理职责及雇员主客观行为等因素,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任某某承担一半的责任。法院认定原告请求赔偿的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为1061240元,任某某应赔偿一半即530620元。由于任某某与某旅游公司先期已支付100000元,故任某某仍需向原告支付430620元。
此次判决不仅明确了责任分担,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。同时,也提醒广大驾驶员和企业,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规范,确保行车安全。(来凤县人民法院 杨光红)【责任编辑:蔡彬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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